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
(大学生分册)
第一章 参保缴费
一、大学生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特点?
大学生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大学生所缴纳的医保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大学生医保财政补贴力度大。大学生医保政策体现了政府责任。在杭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不论是否为本市户籍,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均可享受同样的政府补助。
大学生参保没有“门槛”。大学生参保不需要事先体检,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学生均可参加大学生医保,因病休学但仍保留学籍的大学生也可继续参加大学生医保。
大学生医保不设封顶线。大学生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较好地缓解那些长期患病和患重大疾病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大学生就医结算十分便捷。每年入学的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后,从当年9月1日起就开始享受待遇,没有免赔期的限制,即参保即享受。
二、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哪些?
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包括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不纳入参保范围。
三、大学生如何办理参(续)保手续?
大学生应在每年的6月至10月,由所在高校负责统一代办下一结算年度的参(续)保手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大学生转学或退学的,所在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参保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
参保期间,大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大学生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贴180元。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六、哪些大学生可免缴医疗保险费?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的大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大学生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医疗待遇
七、参加大学生医保可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大学生可享受普通门诊、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大学生门诊统筹有关政策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八、大学生的医保待遇结算期有何规定?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参保大学生的医保待遇结算年度。
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属学校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属个人原因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后满6个月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学生医保待遇。在参(续)保期内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缴费手续的,可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大学生医保待遇。
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大学生医保待遇。
大学生被学校注销学籍的,自学校为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其个人已缴纳的大学生医保费不予退回。
大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按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高校应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
九、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有何规定?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详见表1):
1、参保大学生自愿选择在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的,其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未选择校内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的,先由个人承担300元的门诊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
表1 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承担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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