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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预防参与国家教育考试违纪作弊专项教育的通知

来源 : 杭州师范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     作者 : 学工办、教务科     时间 : 2017-05-26     点击 : 68

各班级:

   为确保2017年高考安全、平稳、有序实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预防参与国家教育考试违纪作弊专项教育的通知》(浙教试院〔2017〕40号)文件精神,请各学院在今年高考前认真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预防参与国家教育考试违纪作弊活动专项教育(以下简称“专项教育),防范、制止本校学生卷入考试作弊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对象

我校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在职教师。

二、工作要求

1.教育内容围绕:《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2.结合近年内发生的高校学生参与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的相关案例(见附件)开展教育活动,各学院也可自行收集案例,教育活动形式不限。

3.教育活动时间完成要求在2017年5月31日前。

专项教育是提升考试安全意识、构筑考试安全防线的重要抓手,谨请各学院加强领导,按本通知要求认真部署落实,确保本次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案例:杭州大学生替考被识破:只当兼职 没想到要负刑责    

2.案例:名校女博士替考 不会说“幺妹儿”露了馅

案例1

案例2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20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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