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接学校通知,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12号)(附件1)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现要求各科研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并将相关安全规定告知如下:
一、 科研实验安全告知书
由于国家对危险化物品的管制及学校现有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条件的局限等原因。我校科研实验室目前暂不具备下列的内容和研究条件:
1.具有潜在生物安全危害的相关病原培养和感染实验;
2.国家管制的试剂药品(如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神经精神麻醉类药品)的实验;
3.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源及放射性同位素(不含H3、I131、C14、Ca45、S35、P33、P32)的相关实验。
如相关科研项目涉及上述内容,可事先寻求与有相应实验室硬件条件、相应采购资质的单位开展科研合作。确需在校内开展实验研究的,须事先通过学院,且由学院向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获得相应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科研项目。
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内容要求可详见《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杭师大发〔2014〕28号文)、《杭州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杭师大发〔2017〕22号文)、《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及其它相关规章(均可从实验室处的实验安全教育网上下载)。对于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须按《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6〕44号)及校内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查范围和内容
1.自查范围:全校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试剂室、非管制类化学品储存室(库)、钢瓶储存地、危废暂存地等涉危险物品存放的所有场所。
2.自查内容:安全管理制度(含责任制)的规范和落实情况,科研实验室安全运行情况,实验室人员安全教育、操作规程、应急的培训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实验室安全规范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等。对每间科研实验室的具体安全检查可参考附件3:《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对照表》(仅供参考)。
自查同时请建立自查台账,逐条整改落实,并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将自查台账(附件2)的电子稿件至生科院实验中心办。5号楼发送至陈慧931058961@qq.com,1号楼实验室发送至章鹏程zpc604@126.com。
附件 1.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
生科院实验中心办
2019年4月23日
相关链接: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实验安全告知书http://xxgk.hznu.edu.cn/zcms/browsepriv/content?ID=2154248&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关于做好2019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http://xxgk.hznu.edu.cn/zcms/browsepriv/content?ID=2153837&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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