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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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补报的通知

来源 : 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     作者 : 实验与社会合作办     时间 : 2023-06-09     点击 : 72

各学院(部)、部门: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只在年初申报一次,但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际,市财政局同意再给一次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机会,现开始进行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补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本着优化资源、节约高效、量入为出的原则,注重前瞻性、共享性。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对急需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补报申请。申报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提高设备投资效益和使用率,避免重复购置,加强仪器设备的配套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功能。根据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不再结转至下一年,要求本次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采购并支付全额款项,不能实现的应当在下年度申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申报要求

1.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附件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并且批量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与工程类项目。

特别提醒: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家具用具(A05010200台桌类、A05010300椅凳类、A05010400沙发类、A05010500柜类)、复印纸以及定点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培训服务、网络接入服务、财产保险服务、资产评估服务、公务出行租车服务、学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一般会议服务、审计服务、印刷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等)都要报政府采购预算,请勿遗漏。

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范围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通过智慧采购管理系统随时发起采购申请,不需按此通知规定的申报表及时间节点填报。

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部门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如有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附件3)第六条五种情形之一的项目需在采购申请时上传“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书面说明作为附件材料。

2.请按政府采购目录认真填写(附件1)。避免人为拆分,作为一个项目不可分割的设备,应该按同一项目填报,每一项的单价精确到百元但电脑、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服务器等属于集采目录内的设备必须单独(不要并入其他项目)申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请遵照杭师大发【2017】39号文件(附件5),各单位应严格论证这些设备购置的必要性谨慎上报。

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的申报,需经固定资产管理员(王娇娇老师)出具核查说明,符合条件方能上报采购(如果申报人名下已有同类设备(打印机购置期限6年内,电脑购置期限4年内),本次申购不予以受理(如果有多台同类设备,且购置使用超过上述年限的一律先报废后购置)

3.补报的每一条政府采购项目务必明确经费名称和经费财务代码,补报时间截止前没有经费或经费不足不得补报。所申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参数、材质等应力求详细准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避免盲目追求高性能、高配置,预算价格应加强市场调研,尽量减少误差。作为一个项目不可分割的系统设备,应该按一个项目只填报一条,明细的货物名称技术参数统一填在规格及配置要求里。

4.单价1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附件4),并经论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再填报附件2,有关论证经费自行解决。

5.本次设备补报只申报国产设备。

三、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1.报送时间:2023年6月9日-6月20日,各阶段截止时间详见下图,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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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送方式:学校智慧采购系统

3. 网址:主页 - 杭州师范大学智慧采购管理平台 (hznu.edu.cn),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4.业务咨询电话: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咨询电话:28865687,联系人:陶国芳

计财处经费审核——咨询电话:28861379, 联系人:戴庭月

计财处采管办——咨询电话:28865075,  联系人:周松涛

5.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共创软件公司——咨询电话:15851802302,   联系人:魏颖楠

  计财处智慧采购系统管理员——咨询电话:28863677, 联系人:黄宝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 年版)》的通知

附件2:杭师大采购计划操作指南(20230607)

附件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附件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及审批报告

附件5: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杭师大发【2017】39号文件


                                                                                                         生科院实验与社会合作办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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