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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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党院办     作者 :      时间 : 2015-04-15     点击 : 26

各相关学院、部门:

当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已经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工具。为进一步强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控工作,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转发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希望各单位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摸查工作,做到万无一失。

实验室管理处

2015年4月15日

关于切实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公治[2014]49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当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已经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恐怖袭击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重要工具。为进一步强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控工作,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地要对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1),并参照公安部提供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主要用途及涉及的行业领域》(见附件2),立即组织民警对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化工市场、化工商店、教学科研单位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填写《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见附件3),摸清底数,建档备案,纳入管理。要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告知书》(见附件4)等相关宣传资料发放到每个从业单位,使其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并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有关排查底数情况(《易制爆化学品从业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请各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于 7月30 日前报市局治安支队。
  二、严格落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督促从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安全保卫制度。生产、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组织,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相关安全保卫制度。二是实名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填写《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记录(备案)表》(附件5,以下简称“记录表”)。严禁向个人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三是及时备案制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每次销售、购买后填写“记录表”,并于5日内将记录表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四是情况报告制度。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法定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在转让时将有关情况填写“记录表”,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一起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三、加强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监管,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日常安全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危险物品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起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予以坚决处罚;对治安保卫组织、人员缺失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安防措施不健全、不落实的单位,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一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属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送交书面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妥善保存,每月定期对审核无误的辖区从业单位报送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记录(备案)表》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至市局治安支队。重大案件、重要情况以及线索要及时如实报送。                                       

                                                                     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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